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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观试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等规定用笔作答,使用红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答题违反了考试相关规定,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对于 主观试题答题时,遇到需要用红字反映或处理的数字,考生可使用允许颜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对这些数字用“—”表示,或在数字外用“()”表示,或在数字 后加“(红色)”表示。
        2、主观试卷严禁用铅笔作答,否则按无效试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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