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事厅文件
吉人字[2008]76号
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管委会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2008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2008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08年我省职称改革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相适应、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与专业 技术人员需求相一致的原则,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逐步建立科学分类、动态、开放、完备的职称评价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 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机制,形成“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职称工作运行机制。为全面做好2008年职称评 聘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实施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工作时间安排
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份起,至12月底结束。
7月4日,召开全省职称部署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今年职称评聘工作。
7月7 日至7月20日,各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完成本地、本部门的职称评聘部署工作。
7月21日至8月25日,各地、各部门受理审核本地、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各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补充完善评委会专家库,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8月11日起,各市(州)评委会按《2008年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例会及核准材料报送时间表》(见附件)的规定时间受理申报材料。
8月11日至8月31日,省人事厅授权各县(市)组建的中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具体时间自行确定。
9月1日至9月19日,各市(州)、县(市)评委会集中例会。
9月7日起,各省直部门评委会按附件的规定时间受理申报材料。
10月13日至10月31日,省直各评委会集中例会。
9月15日至9月29日,各市(州)评委会按附件规定的时间向省人事厅报送核准(备案)材料。各县(市)评委会报送备案材料。
11月1日至11月10日,省直各评委会按附件规定的时间向省人事厅报送核准材料。
9月15日至12月15日,省人事厅集中对各市(州)高级评委会和省直各评委会通过人员在人事厅网站上进行集中公示,并核准办证。
12月15日起,各评委会集中返还参评人员评审材料及证书。
各地、各部门、各级各类评委员会要按照附件规定的时限要求,合理安排工作,及时完成参评人员的材料申报、材料受 理、例会评审及报批工作。各评委会不得擅自提前和延后评委会例会时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以评委会办事机构所在单位正式文件报请省人事厅说明情况,确 需调整的,由省人事厅根据全省评审工作的总体部署,另行安排例会时间。
二、受理申报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有关要求
1.申报评审人员的学历、工作资历、专业技术资格时间(聘任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2 月31日。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由此日上推,凡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同时未达到评审 条件规定年限的人员(习惯称“双破”),一律不得申报,评委会不得受理。
2.除属于《关于调整职称外语水平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7]37号)、《关于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 (吉人字[2003]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中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 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及今年安排意见中明确可以免试的特殊人员外,申报评审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否则一律不得申报, 评委会不得受理。
3.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系列,参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得申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得申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得受理。
1.《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从rst.jl.gov.cn省人事厅网站下载)一式3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必须用标准A4纸正反两面印制,左侧装订);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从rst.jl.gov.cn省人事厅网站下载)若干份(附电子文档,纸介材料用标准A3纸印制,按评审需要提供);
3.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免试的提交免试证明材料)原件,粘贴在一份评定表封二位置,评审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的人员还需粘贴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聘书(聘任文件);
6.业务报告(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性材料)1份;
7.业务成果材料(包括:平面类业务成果,如文稿图片、制度规划等;非平面类业务成果的替代材料或图文说明,要 能准确表述业务成果的特点、形态、数量、品质、效用效果等构成要素,提供代表性成果。非平面类业务成果的替代材料或文字说明,须经同行专家签字认可、单位 审核盖章;
8.业绩、效益证明材料(业绩、效益鉴定单位审核盖章);
9.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10.专业论文发表刊物、专业著作、科研项目鉴定或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各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加盖相应部门公章,封面右上角评定编号由各评委会统一编写;《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一览表》须加盖相关部门公章;4--11项材料均需用标准A4纸复印并单独装订制作成册,封面注明参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参评资格名称。所有 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
(三)审核受理材料要求
各受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单位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送。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抓紧审核,及时办理。
(四)评审费用收取的要求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吉人字[2000]56号文件中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任何市(州)、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三、评委会管理
(一)评委库调整的要求
全省高级评委会应按照《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吉人字[2006]69号)要 求,在开展评审前对评委库入库委员作更新、充实。已经三年未作调整的评委库,要按程序遴选更换入库委员,更换人员应不少于2/3。入库委员人数已达标但偏 少的要作适当扩充,以使抽取有较多选择余地。已经建库但委员人数等尚未达到要求的,务必在评审工作开展前按照评审委员会设置标准加紧完善。不具有专业技术 资格的行政领导,如需要作为专家库成员的,须以正式文件报请省人事厅批准。各级人事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库成员。各评委库的更 新完善报批工作要在9月初完成。凡不按规定更新完善评委库的评委会今年不得开展评审工作。各授权组建的中级评委会也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评委抽取的要求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在例会前3天到省人事厅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组成2008年度评审委员 会,凡与参评人员有回避关系的评委必须提前声明,不得做为评委的抽取候选人。省人事厅今年将邀请纪检监察部门随时抽查各评委会评委抽取情况,并随机对相应 评委会例会时参加会议评委与抽取评委名单进行核对,凡未经人事厅批准,评委会擅自更换评委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例会前需报送的材料
评委会办事机构在抽取评委时,要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2008年吉林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一览表》(附电子文档,Excel表格);
2.申报人员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电子文档;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电子文档。
未按要求报送上述材料的,其评审结果不予核准。
四、评审工作要求
(一)各评委会例会时,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到会指导监督,无纪检监察部门参加,评委会不得例会。
(二)各评委会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外,要结合实际,在确保标准条件的前提下,主动创新评审的方式方法,弥补单一通过审阅材料评审方式的不足;有条件的评委员会应当积极实践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等评价方式,以保证评审的客观性和质量,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
(三)对于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评委须认真审阅,要根据其论著的实际水平和专业贡献,结合其个人的工作经历及实践,全面、严谨地对申报人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不能单纯套用评审条件中关于论文、著作数量的规定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
(四)评委应以高度负责态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凡评委不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有关职称政策评审,投人情票、关系票、交易票或借机打击报复申报人的,一经查实,其评审意见无效,情况严重的,撤销其参加评审的评委资格。
五、核准办证
从2008年起,除要求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在申报前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外,各评委会评审结果也将进行集中公示。省人事厅将建立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信息库,对所有通过评审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
省直部门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和各市(州)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经省人事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集中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核准后,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市(州)、县(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通过人员,经所在市(州)、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集中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市(州)或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报省人事厅备案后,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级各类评委会例会结束后,办事机构要按规定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事厅报送评审结果。报送材料包括:
1.评委会评审情况报告单(附电子文档);
2.评审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1份;
3.评审通过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3份(含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通过人员还需报送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各县(市)中级评委会备案材料为评审通过人员信息的电子文档,由所在市(州)统一报送省人事厅。其中通过人员信息包括:评审通过人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毕业学校及时间、原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及取得时间、评审通过取得资格名称、身份证号等。
省人事厅对核准(备案)的人员信息录入评审结果信息库,凡未经省人事厅核准(备案)的不予入库,其专业技术资格无效。
六、实行“评聘结合”改革学校的评聘工作要求
(一)已实行“评聘结合”的中小学校和高校要在10月前完成本单位中小学教师、高校教师、研究、实验系列专业技 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同时结合2008年我省各评委会的例会时间做好本单位参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选工作。各单位在12月份按管理 权限报送评聘结果。
(二)新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高校要在9月前完成本单位《实施意见》和《评聘方案》的核准手续,10月前完成 本单位高校教师、研究、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同时做好本单位参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选工作。12月份向省教育厅、省 人事厅报送评聘结果。
(三)各“评聘结合”改革单位所在市(州)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各学校评聘结果报省人事厅备案并统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七、几类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
(一)高层次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今年继续开展高层次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
工作,凡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
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
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以及我省重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限
制,直接认定相应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层次人才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报送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处核准后,方可提交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
(二)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军队转业人员首
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上述人员在现工作岗位上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
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限制,按照相应专业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条件,直接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申报评审时按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省直部门人员由省人事厅专
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初审。可证明其身份的原件作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证明粘贴在《吉林省专
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粘贴处。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各
地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相应系列评委会进行资格评审。
(三)参加四川抗震救灾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今年我省赴四川参加抗震救灾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均可享受“四免”优惠,即免收评审(答辩)费用和资格证书费用,免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各评委会例会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对这类人员予以倾斜。
八、违纪违规的处理
省人事厅今年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的有关要求,对涉及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的申报人员予以严厉惩处。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审核工作。对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和弄虚作假的材料, 一律不予报送评委会;对举报问题和申报材料真伪一时难以核实的,可如实注明,先行报送评委会评审,在评审期间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评 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评审工作结束后,尚未核实的应在评审结果报告单中予以说明。
附件:2008年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例会及核准材料报送时间表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人字[2008]7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 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 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
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 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 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 文一律无效。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 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
(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3)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国家规定的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申报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不做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2)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累计取得不相互重复的2个、3个、4个科目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评审(聘任)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3)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正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 机应用能力考试副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合格证书的专业 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合格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4)从2008年起,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省内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凭证。
3.因工作原因在省外参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外省(市)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本省(市)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评审公示的规定
从2008年起,除按规定要求申报人申报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外,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将其所负责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集中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未经公示的人员、公示有异义未经核实和核实确有问题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政策规定
各事业单位应按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数额,在本单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各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由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吉政办发[1991]38号文件中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的规定负责核准。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核准(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
(二)研究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规定
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或工作满1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满3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主管 部门和省人事厅核准,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参加工作后一般按助理级管理,但不办理转正手续);获得博士 学位的人员,参加工作即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不办理手续)。
(三)事业单位中高层次人才聘任的规定
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 新人才工程人选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我省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允许低职高聘。上述人员的聘任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最高级别和岗位数额的限 制,经主管部门同意,按岗位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通过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人员聘任的规定
事业单位中取得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进行聘 任;取得职(执)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按照《全国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 (附件1)和《吉林省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暂行)》(附件2)进行聘任。上述人员办理聘任手续时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 书(或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按政策免试的人员除外)。
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推行“评聘结合”改革的政策规定
(一)实行“评聘结合”改革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中小学和高校,在中小学教师系列,高校教师、研究、实验系列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可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 况,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采取评审、评议、评估、考核、考试等多种方式确定聘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正 式发文公布。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组织相应的评聘。
(二)“评聘结合”改革专业系列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规定
从2008年起,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由省人事厅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学校聘任的人员可由省直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到省人事厅补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关于其它评聘政策的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从党政机关调入人员、军队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 外语等级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限制,按照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条件,直接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首次评审未通过人员,再 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须通过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从无职称外语 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改职到有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跨系 列改职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改职后,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日算起。
(三)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规定,事业单位不设置政工专业岗位。现在事业单位 (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可按照现工作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改职到有职称外语等级或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通知书。国家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专业系列不能通过改职评审取得资 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授予的时间计算;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规定授予的时间计算;转正定级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最终核准单位授予的时间计算。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时提供各类伪造证件及假论文、假业绩、假成果等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政 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级优秀人才的推荐和评选;不得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技术资格考试。事业单位的专业技 术人员2年内年度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
(六)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本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中,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双破、跨台阶评审、跨系列评审 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且不符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等)和经核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而评委会未注明任何说明 的人员累计达到通过人员总数3%的,省人事厅将对该评委会进行整改;达到5%的,2年内不得组织开展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达到10%的,将取消其评委 会组建权。
(七)从2008年起,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后,不再进行资格证书补办,由省人事厅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证明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资格证明需持当地党报登报丢失证书作废声明原件、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照片1张、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定)表原件到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1.全国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
2. 吉林省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1:
全国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
序
号
|
职(执)业资格名称
|
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
1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工程师
|
2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经济师
|
3
|
管理咨询师
|
经济师或会计师
|
4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
中级可聘编辑、初级可聘助理编辑
|
5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
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务
|
6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
可受聘承担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
|
7
|
社会工作者
|
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8
|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
国际商务师可聘任国际商务师或其它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9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
取得维修检测士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者助理工程师;取得维修工程师证书,可聘任工程师
|
10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
|
取得初级水平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
11
|
广告专业
|
可聘任助理经济师、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
12
|
招标师
|
聘任其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
13
|
外销员
|
外销员可聘任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其它经济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
14
|
执业药师
|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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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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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
|
16
|
价格鉴证师
|
经济师
|
17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工程师或经济师
|
18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19
|
一级建造师
|
暂无职称对应关系
|
20
|
二级建造师
|
暂无职称对应关系
|
21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工程师或经济师
|
22
|
房地产估价师
|
经济师
|
23
|
房地产经纪人
|
经济师
|
24
|
物业管理师
|
经济师
|
25
|
一级注册计量师
|
工程师
|
26
|
二级注册计量师
|
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工程技术员
|
27
|
棉花质量检验师
|
工程师
|
28
|
注册测绘师
|
工程师
|
29
|
企业法律顾问
|
经济师
|
30
|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
暂无对应关系
|
31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32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33
|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类)
|
暂无对应关系
|
34
|
监理工程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35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35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37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38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39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暂无对应关系
|
40
|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
暂无对应关系
|
41
|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
暂无对应关系
|
42
|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
暂无对应关系
|
43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
暂无对应关系
|
44
|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
|
暂无对应关系
|
45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46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47
|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48
|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49
|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50
|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51
|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52
|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53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54
|
拍卖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55
|
矿业权评估师
|
暂无对应关系
|
附件2:
吉林省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暂行)
序
号
|
职(执)业资格名称
|
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
1
|
一级建造师
|
高级工程师
|
2
|
二级建造师
|
工程师
|
3
|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
工程师或经济师
|
4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高级工程师
|
5
|
注册资产评估师
|
工程师或经济师
|
6
|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类)
|
工程师
|
7
|
监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8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高级工程师
|
9
|
二级注册建筑师
|
工程师
|
10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11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工程师
|
12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工程师
|
13
|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
工程师
|
14
|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
工程师
|
15
|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
工程师
|
16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
工程师
|
17
|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
|
工程师
|
18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工程师
|
19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工程师
|
20
|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
|
工程师
|
21
|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
工程师
|
22
|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
工程师
|
23
|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
|
工程师
|
24
|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25
|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
工程师
|
26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工程师
|
27
|
拍卖师
|
工程师或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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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矿业权评估师
|
工程师或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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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高等院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高等院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教育厅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高等院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结合”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兴业战略的实施,深化职称制度分类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省人事厅、教育厅研究决定,高等院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为保证改革的实施工作规范有序、平稳推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等院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为主要内容,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用人单 位自主权为核心,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专业技术人员自由择岗的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优化人才配置, 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与高校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发展需要把握改革方向。
2.坚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原则,把高校专业技术职务改革与推进学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配套推进。
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循高校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以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为出发点,切实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相应权益,保证评聘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4.坚持积极稳妥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总结借鉴先行试点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先易后难、逐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法,保证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主要内容和范围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的内容是:政府人事部门对高等院校中高校教师、研究、实验三个系列职务任职资格不再组织相关级别的评审委员会 进行评审,改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学校在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 员进行择优聘任,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的范围是:高等院校中高校教师、研究和实验系列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系列是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由各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请示政府教育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实施步骤和程序
(一)核定岗位数额。高等院校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核定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报政府教育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
(二)制定实施意见和评聘方案。高等院校在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根据各自实际, 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结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评聘方案。实施意见要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评聘范围、改革步骤、时间安排、领导机构等内容,评聘方案应 明确岗位空额、评聘条件、评聘程序、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组成原则等内容。实施意见和评聘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政府 教育部门审核,人事部门核准后实施。
(三)开展评聘工作。高等院校根据聘委会组成原则成立聘委会。聘委会按照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核准的实施意见和评聘方案,组织开展本学校的评聘工作。
(四)公示评聘结果。高等院校对聘委会通过的拟聘人员在学校内部采取相应形式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集中公示。未经公示的人员不得办理聘任手续。
(五)签订聘任合同。公示无异议人员经政府人事和教育部门核准备案后,由学校法人依据国家和省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与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高等院校其他系列如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由学校先行组织单位内部评聘,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由学校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聘任。
四、强化监督和管理
(一)强化政策宣传工作。高等院校要强化对改革的目的、意义的宣传,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评聘结合”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增强他们的改革意识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各项改革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二)强化评聘管理工作。高等院校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和评聘方案规定的程序,坚持标准,坚持条件,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聘工作。 高等院校都要建立并及时完善聘委会专家库。聘委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所在学校校长和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其他成员一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聘委会成员 数不得少于17人。抽取的聘委会成员与参评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必须回避。聘委会成员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参评人员中具有伪造证件、谎报、剽窃成果、诬告他人、贿赂聘委会成员等行为的,一律取消其评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强化纪检监督工作。高等院校要将“评聘结合”改革工作纳入到高校纪检监察的重点工作中。高校纪检部门应对本校组建的聘 委会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聘方案是否经过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的评聘岗位是否符合人事部门核定的岗位数额、评聘工作是否全过程公开、评聘人员的资 历条件和工作业绩是否存在虚假成分和伪造行为、评聘过程是否符合评聘方案规定的要求、拟聘人员是否经过集中公示等实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工作程序的,一经 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聘后管理工作。高等院校要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合同,依据相关手续及时办理工资兑现手续。聘任人员的聘期一般不少于 3年。聘约合同要明确学校和受聘人员之间的责、权、利,包括受聘人员的职责任务、业绩目标和奖惩标准等各方面内容。校方按聘任合同对已聘人员实施管理,根 据聘任人员履行聘任合同情况,确定其续聘、解聘和兑现待遇等。学校应加强对任职人员的岗位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进行年度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 聘、解聘的依据。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是一项事关高校用人制度改革的全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及时跟踪、掌握调度、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改革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省教育厅职称改革管理办公室联系。
省人事厅联系电话:85611229
省教育厅联系电话:85384223
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民营企业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关于深化我省民营企业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关于深化我省民营企业职称制度改革的
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继续解放思想、推动吉林振兴”大讨论活动,加快推进人才兴业战略实施,切实发挥职称在民营企业发展中评 价人才、激励人才和保障人才的重要作用,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促进现有人才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营企业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 下意见:
一、放宽职称评定权限
1.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职级的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可直接评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参加高级 经济师评定不受学历、资历、台阶、著作论文等限制,由省人事厅单独组建“吉林省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委员会”,依照其企业 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相关评定条件(见附件)以及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评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
2.大型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企业直接自主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较多且从事专业相对集中的大型民营企业,经省人事厅 授权,可组建相关专业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对本企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
3.民营企业可按照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条件直接对本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
二、放宽职称评定条件
4.凡与民营企业确立了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条件,不受户籍、档案、身份限制,均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参加各系列、各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和职(执)业资格考试。毕业后一直在民营企业工作、尚未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符合相应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可按规定程序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
5.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均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6.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不受著作、论文、业务成果等相关评审条件要求的限制,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可依据其业务水平、实际能力和工作业绩对其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单独评定。
7.应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时,其在民营企业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条件的,均可参加高一级别职(执)业资格的考试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考试)。
三、简化职称评定程序
8.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在各级人才市场管理的可通过人才市场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档案暂时由本单位(或其它方式)管理的可直接向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拓宽职称评定范围
9.凡在我省兼职领办、创办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上述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10、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我省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在省外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我省均予以承认,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附件:吉林省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
附件:
吉林省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
评定条件
申报评定高级经济师的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所在企业讲求诚信,依法纳税;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其所在企业和个人应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所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2.所在企业上年度缴税在50万元以上;
3.所在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
4.近5年内本人曾评为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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