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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免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通知
     
    注工结构〔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各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
        经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研究决定,今后在报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工作中,凡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的人员(Ⅱ类人员),不再受(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关于免基础考试可延至2000年,以后不再免试的报名条件的限制。即对符合相关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的累计时间满足职业实践最少时间要求,且满足最迟毕业年限要求的人员(具体条件详见附表),无论其是否首次报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可免结构基础考试,只参加专业考试。
        特此通知。
        附表:免结构基础考试只参加一级结构专业考试的Ⅱ类人员报考条件
     
     
                                                            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抄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免结构基础考试只参加一级结构专业考试的类人员报考条件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8年
    1989年
    专科毕业
    9年
    1988年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1989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9年
    1988年
    专科毕业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12年
    1985年
     
    Ⅱ类人员: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一级结构专业考试的人员。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此项规定不受截止到2000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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