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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办发[2001]38号(2001年5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规划局: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 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请各地在组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前,将本规定的各项条件予以公布,并在报名过程中,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
     
                                                                二ОΟ一年五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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