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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简介
     
        从2008年起,我国将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首次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将于今年6月28日至29日举行,这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建设进入实施阶段。
        一、考试依据
        2006年7月20日,人事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首次从国家制度上将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范畴,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正式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成为评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的主要方式和社会工作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水平的主要手段。一方面,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发挥了选择、分级、保护和提升的功能,为广大社会工作者追求进步、实现价值、职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成为我国专业技术人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业行为得以规范,专业地位、工资薪酬更加明确,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适用范围
        我国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广泛分布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减灾救灾、慈善事业、残障康复、婚姻家庭以及公共卫生、学校教育、就业服务、司法矫正、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由于社会工作既是一门职业也是一门专业,从业者必须具备专业素质并能运用专业方法为社会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主要是以助人为宗旨,运用专业知识、理论和方法协调社会关系、预防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的职业,从事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等工作,是现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等次,目前仅开展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社会工作师(中级)两种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四、考试科目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和高度分散的特点。所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仅仅考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理论和知识水平,而是更注重考察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考试安排,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个科目;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个科目。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办法国家另行规定)。
        五、考试报名
        报名工作将于近期开始,具体报名事宜请关注本网站考试报名栏目通知。
        六、考试用书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教材,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印制发行。中国社会出版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310室,邮政编码:100032,联系人:王琦、张燕,电话:(010)66063358、66062375、66064059。
        考生可根据需要自行征订。
     
     
     
                                                         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王金宝供稿)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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